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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秦皇岛市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常大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4997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302民初3451号
    案号 (2017)冀0302执21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9
    发布日期 2018-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给付原告郝树海、侯志军工程款906637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郝树海、侯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6元,由被告秦皇岛市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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