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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中鼎国众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6492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24民初640号
    案号 (2018)冀02执173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3
    发布日期 2018-1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滦南县新胜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鼎国众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庆新与2015年10月25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 二、被告北京中鼎国众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滦南县新胜奶牛养殖有限公司违约金177000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三、驳回原告滦南县新胜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5640元。由原告滦南县新胜奶牛养殖有限公司负担40257元,被告北京中鼎国众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383元(判决生效即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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