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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龙仓联合油脂综合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连堂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29229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1)香民四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香执字第002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3-18
    发布日期 2017-01-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省龙仓联合油脂综合开发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借款本金人民币9850000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龙仓联合油脂综合开发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借款本金人民币9850000元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9898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92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黑龙江省龙仓联合油脂综合开发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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