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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辰溪华中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永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3718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21民初6280号
    案号 (2017)苏0621执20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6
    发布日期 2017-09-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华中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建公司货款154800元、利息75258.25元,合计230058.25元。如被告华中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海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96元,由原告海建公司负担50元,被告华中公司负担3346元(已由原告海建公司代垫,被告华中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锦龙大酒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96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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