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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昆环罚〔2019〕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及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1.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8万元罚款;2.对危险废物扬散、流失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3.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10日整改违法行为;4.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5日整改违法行为。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9
    决定机关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