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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市监市处字〔2020〕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真丝裹身被、祥鹤(骨灰盒)、电子蜡烛、红色孝袋商品标价签上未注明等级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的真丝裹身被、祥鹤(骨灰盒)、电子蜡烛、红色孝袋不属于政府定价商品,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款计算办法》的通知(计价检[2001]2067号),本案属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只是违反了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而不涉及到具体价格是否合法,故没有多收价款。鉴于当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施违法行为,比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4目“(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4500元。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6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倪云龙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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