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开市监罚字〔2020〕17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1盒过期的基托蜡红蜡片;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26 |
决定机关 |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敬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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