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开卫放罚【2019】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开化可恩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放射影像诊断资格医师孙一未开展诊断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05 |
决定机关 | 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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