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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兰宝日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爱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1762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02民初2719号
    案号 (2017)苏0602执25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4
    发布日期 2017-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兰宝日化有限公司、华辉动力机械(南通)有限公司、赵爱桦、赵津、黄贝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70099.72元、利息(以结欠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44元、公告费690元,合计60134元,由原告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202元,被告上海兰宝日化有限公司、华辉动力机械(南通)有限公司、赵爱桦、赵津、黄贝贝共同负担589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444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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