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兰宝日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爱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1762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崇商初字第00733号
    案号 (2016)苏0602执19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6
    发布日期 2017-02-1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华辉动力机械(南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271481.06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三点五倍计算)。 二、被告华辉动力机械(南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南通华洋链条有限公司、邵生如、华爱思实业(南通)有限公司、赵爱桦、南通景明实业有限公司、周祥生、赵津、陈学军、江苏神东木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兰宝日化有限公司对被告华辉动力机械(南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南通华洋链条有限公司、邵生如、华爱思实业(南通)有限公司、赵爱桦、南通景明实业有限公司、周祥生、赵津、陈学军、江苏神东木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兰宝日化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辉动力机械(南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23元,公告费人民币1190元,合计17613元,由被告华辉公司、华洋公司、邵生如、华爱思公司、赵爱桦、景明公司、周祥生、赵津、陈学军、神东木屋公司、兰宝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上述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与原告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423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