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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眼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2****146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4民终815号
    案号 (2021)黔0403执20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2-0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 一、被告贵州贵安新区智慧虚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3245408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649081.6元。 二、被告深圳市眼界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货款本金及违约金向原告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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