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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价检处〔201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价格行为。鉴于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能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够起到教育和规范的目的,符合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11
    决定机关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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