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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凯展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22407****46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渝01民初1176号
    案号 (2018)渝0109执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日期 2019-08-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凯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凯展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 800 000元及资金利息(其中,10 000 000元,从2016年5月11日起以10 000 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付资金利息至付清时止;11 700 000元,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以11 70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计付资金利息,从2016年8月31日起以11 700 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付资金利息至付清时止;5 100 000元,从2016年8月31日起以5 100 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付资金利息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重庆凯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凯展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停工损失5 200 000元,并从2016年8月31日起以5 200 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付资金利息至付清时止。 三、被告重庆凯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凯展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补偿费601 650元,并从2016年8月31日起以601 6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利息至付清时止。 四、原告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凯展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凯展实业铜梁中小企业标准厂房项目及凯展实业机电生产项目工程在其已完工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依法拍卖的价款在31 670 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 219.2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17 219.27元,由原告重庆澄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11元,由被告重庆凯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凯展建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09 808.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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