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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山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朱益、桑飞发现当事人宁波鸿泽置业有限公司,在宁波象山县建设路43号璟麟府工地项目涉嫌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其中工地内的污水经过沉淀池循环利用,生活区污水经过隔油池(油水分离器),再排入建设路的市政管网,现场油水分离器未正确安装使用,该公司无法出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该行为违法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有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宁波市综合行政处罚自有裁量权实施标准》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自收到本决定书起30日内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8
    决定机关 浙江省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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