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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和创资产管理(湖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032****965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05民初7356号
    案号 (2020)湘0105执13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05-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湘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闻波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和创资产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湘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81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78元,由被告刘湘金承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湘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闻波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和创资产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湘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81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78元,由被告刘湘金承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湘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闻波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和创资产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湘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81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78元,由被告刘湘金承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湘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闻波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和创资产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湘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81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78元,由被告刘湘金承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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