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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安监管罚(2018)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鄞州龙升光学镀膜厂第三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未按规定报送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涉嫌你(单位)宁波龙升光学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涉嫌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你(单位)宁波龙升光学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涉嫌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2、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第三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季报表,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17年度第三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  5、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17年度第三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本机关于2017年12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1)款:1、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03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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