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环海罚 [2017]第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未批先建并投产案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海罚[2017]第26号闻岳良(宁波市鄞州龙升光学镀膜厂投资人):公民身份号码:330227********8218注册号:330212000110634(1/1)联系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章水镇樟村下街我局于2017年8月28日对你经营的宁波市鄞州龙升光学镀膜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在海曙区章水镇樟村下街从事玻璃加工项目的生产。我局对你涉嫌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你经营的宁波市鄞州龙升光学镀膜厂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海曙区章水镇樟村下街从事玻璃加工项目的生产。我局认为你经营的宁波市鄞州龙升光学镀膜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证明你进行玻璃加工项目的生产。二、现场照片8张,证明你进行玻璃加工项目的生产。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通过对你的询问调查,证明你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玻璃加工项目生产的违法事实。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名称、投资人姓名、经营范围等。2017年8月30日,我局作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环海罚听告字[2017]第2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该告知书于2017年8月30日直接送达。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认为,你经营的宁波市鄞州龙升光学镀膜厂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玻璃加工项目生产。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你停止玻璃加工项目的生产;2、处以罚款四万九千元。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江东支行(银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57-773号)。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宁波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2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6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