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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奔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从如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3299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淮中商初字第0005号
    案号 (2017)苏0826执20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6
    发布日期 2017-1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安奔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500万元借款期限内利息为32448.73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从2012年12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至2013年6月30日)。被告淮安奔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5日之前给付原告30万元,于2013年3月31日之前给付200万元,余款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付清。被告淮安奔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如不按上述规定期限履行,原告有权对剩余的借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涟水县丰禾化工有限公司、刘从玉、丁玉荣、刘从如、林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对被告刘从如、林平位于涟水县金色华府14幢203号房屋(房产证号为涟房权证涟城字第201000346号商业用房)、被告刘从如、林平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花园15-6-105房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淮房字第200802016号)、被告刘从玉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花园17幢5号房屋(房产证号为淮房权证字第B200100823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设定的抵押权权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47080元,减半收取23540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由被告淮安奔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涟水县丰禾化工有限公司、刘从玉、丁玉荣、刘从如、林平承担连带责任;五、双方其他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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