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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奔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从如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3299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淮中商初字第0236号
    案号 (2014)淮中执字第001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17
    发布日期 2015-06-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从如、淮安奔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周震借款本金9110671元及利息(以911067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度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6月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周震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被告刘从如、淮安奔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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