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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梧环罚字〔202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大气污染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对照《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0-6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德润公司在生态部门多次下达责令整改后,一直未进行任何有效的整改措施,属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符合“较重”的情节和程度认定,处罚幅度为“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8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5
    决定机关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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