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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梧环罚字〔202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7-2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当事人在环境部门的责令改正后,未再发现有台账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符合“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程度认定,处罚幅度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5
    决定机关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