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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柯桥中兴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3334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绍柯商初字第00737号
    案号 (2021)浙0603执恢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绍兴市方正纸箱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支付截止2015年1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93,509.1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193,509.12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利随本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行分别在最高额人民币426万元、1,236万元范围内就被告绍兴市方正纸箱有限公司提供的绍市押他项(2014)第50号、绍市押他项(2014)第5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抵押物依法定程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绍兴县中兴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以人民币1,1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市方正纸箱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被告谢金海、徐云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以人民币1,3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市方正纸箱有限公司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82,961元,减半收取41,4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6,481元,由四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未全部履行(2015)绍柯商初字第00737号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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