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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华胜展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伟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4899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1民初2782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151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6
    发布日期 2017-1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伟坚、李小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725000元、利息52597.44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1月28日,罚息为115593.33元,复利10303.87元,后续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24%对未还本金计收罚息,对未还利息计收复利,计至贷款本金、利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伟坚、李小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500元; 三.被告东莞市华胜展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伟坚、李小容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79.9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7879.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伟坚、李小容、东莞市华胜展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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