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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华胜展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伟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4899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1民初1215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粤1971执65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2
    发布日期 2017-09-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泰卓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汇票垫款本金14993292.35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22日,罚息1424392.58元,后续罚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计算至案涉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泰卓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律师费25000元; 三、被告东莞市华胜展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坚胜实业有限公司、李伟坚、李伟平、李嘉佳对被告广东泰卓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本案受理费120456.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456.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泰卓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华胜展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坚胜实业有限公司、李伟坚、李伟平、李嘉佳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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