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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繁昌县国林塑料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显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927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22民初2478号
    案号 (2018)皖0222执5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0
    发布日期 2018-05-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繁昌县芦南塑料废品回收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繁昌县国林塑料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叶显国、张修林、张庆福、陈忠兰各自承担原告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向被告繁昌县芦南塑料废品回收站不能追偿的部分的1/6。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0元(原告预交2850元,缓交8550元),由被告繁昌县芦南塑料废品回收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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