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公(湖)行罚决字[2021]007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份开始陆续招聘保安员张某某、王某某、樊某某、张某某等人从事该单位管理的某某家园小区的保安服务工作,但张某某、王某某、樊某某、张某某等四人均未取得保安员上岗证资格记录。于2021年2月24日8时40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2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湖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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