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越公(湖)行罚决字[2019]550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份开始招录保安员陈伟、郑建华、汪和友、傅仁兴、樊云根、张佰富等人担任保安员并派驻在绍兴市越城区滋江家园小区担任巡逻等保安服务工作。郑建华、傅仁兴、樊云根、张佰富未持有保安员证,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属于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于2019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另经查明,2019年8月21日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因招录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担任保安员被公安机关警告处罚,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2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湖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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