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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湖)行罚决字[2019]541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份开始陆续招聘保安员陈某、樊某某、郑某某、赵某某、傅某某、汪某某、张某某等七人从事该单位管理的滋江家园小区的保安服务工作,但樊某某、郑某某、赵某某、傅某某、张某某等五人均未办理保安证,后于2019年7月30日9时25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樊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赵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1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湖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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