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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湖)行罚决字[2019]525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月20日朱来兴将位于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滋江家园11幢1905室出租房租给流动人口承租人康某某。建立租赁关系后朱来兴将流动人口承租人康某某的信息报送给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但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没有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承租人康某某的信息,后于2019年5月14日10时30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新安物业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5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湖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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