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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0076****02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02民初1229号
    案号 (2019)冀0502执8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3
    发布日期 2019-07-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学礼、冯曲梅借款利息3241333元(以2600万元为基数,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2月10日,按月利率2%计算)及2016年2月1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6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 二、原告张学礼有权对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河市纬一路北侧/沙河市经十路东侧、外环路南侧的SH社一村08/SH-杜一村-07工业用地及地上附着物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2600万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来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60元,减半收取计42730元,由被告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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