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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609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5民初6号
    案号 (2019)豫0527执3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2
    发布日期 2019-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借款本金34999944.37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4月19日利息、罚息、复利为2456432.26元,2018年4月20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有权对被告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土地(沙土国用(2014)第0300067号、沙土国用(2014)第0300041号)在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沙河市兴华建材有限公司、元华、宋禄民、张晓龙在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沙河市兴华建材有限公司、元华、宋禄民、张晓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2285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兴华建材有限公司、元华、宋禄民、张晓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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