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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元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609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60号
    案号 (2015)无执字第009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3
    发布日期 2016-05-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安徽渡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00710.48元,逾期利息206933.57元(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0月8日止,共188天按日1/‰计算,即1100710.48*1/‰*188天),共计人民币1307644.0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保全费5000元, 共计13250元,由被告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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