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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市管市监罚处字〔2020〕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因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消除隐患,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的相关规定,本局给予减轻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3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宋士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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