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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27-00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10月份在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宏围路158号宁波引发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建设一座一层钢结构建筑物。该建筑物占地面积为3005.4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005.47平方米,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为4593.73平方米,总造价为人民币1410304元,且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五十一条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机关决定责令被处罚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并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1.28万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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