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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市监稽产处〔202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并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10元;处货值金额2.25倍罚款111735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113645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30
    决定机关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彭拥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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