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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00005****965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69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6604465】。一、被告陕西海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亚萍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 二、被告陕西海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亚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陕西海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亚萍支付律师费2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2768元; 四、被告陕西欣源佳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茹明亮均应对被告陕西海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均应对被告陕西海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六、原告李亚萍对被告海南金色阳光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市滨海大道278号海宝景度假花园3层448号和海市滨海大道278号海宝景度假花园7层837号房的两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号:琼(2018)海市不动产权第0097318号和琼(2018)海市不动产权第0086038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享有第一顺序抵押权,在主债权3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律师费2000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2768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李亚萍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950.14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共计45950.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海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欣源佳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茹明亮、海南金色阳光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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