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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阳金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巴金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34****292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204民初324号
    案号 (2018)皖1204执7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7
    发布日期 2018-07-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王明强与被告阜阳金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和2016年3月9日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 二、被告阜阳金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明强8万元及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3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12月15日起、其中5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6年3月9日起,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王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阜阳金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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