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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市监处〔2017〕3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药品监管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购进渠道合法,手续齐全,入库时进行验收查验,贮存条件符合药品的贮存要求,并按规定建立了销售台账,当事人验收的时候用肉眼无法直接判断其购进的柴胡注射液存在可见异物。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柴胡注射液18盒;2、没收违法所得68.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3
    决定机关 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长兵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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