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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环罚字〔2018〕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行政处罚内容 1.立即停止生龙口矿区339/363中段生产。2.于2018年12月18日前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及皮肤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向县环保局报备,同时,按方案要求完善环保处理设施完善环保处理设施以及建设防护墙,确保生产废砂严格按要求堆放、贮存,废水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3.整改完成情况需经县环保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4.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5
    决定机关 大余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