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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余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2374****8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民终21号
    案号 (2021)赣0723执6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日期 2021-10-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如下: 一、上诉人大余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被上诉人吴爱莲支付本金5万元,于2021年6月31日前向被上诉人吴爱莲支付利息1万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2482元,合计12482元; 二、上诉人大余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调解任一期支付义务未及时足额履行,则被上诉人吴爱莲可向上诉人大余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计息); 三、上诉人大余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放弃本案上诉请求; 四、被上诉人吴爱莲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24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计526.5元,合计3008.5元,由上诉人大余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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