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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余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2374****8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民终3985号
    案号 (2021)赣0723执3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2020)赣072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 二、大余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赣州阳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6万元及其利息(其中22万元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息,其余14万元自2018年11月11日起计息;利息标准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赣州阳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13元,合计23513元,由赣州阳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21元,由大余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0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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