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余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72374****8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3民初645号 |
案号 | (2020)赣0723执恢1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余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借款本金2327322.44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被告大余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在2019年8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利随本清; 二、被告张小青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大余县南安镇梅国大道东段盛世名城北区B栋10号、C栋9号和D栋1号至13号商铺[不动产权证书号分别为:赣(2017)大余县不动产权第0000436号、0000435号、0000434号]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对上述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张小青、张齐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6064元,减半收取1303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032元,由被告大余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小青、张齐彬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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