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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余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2374****8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23民初1173号
    案号 (2019)赣0723执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20-03-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余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借款本金554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被告大余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在2018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利随本清; 二、被告张小青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土产大楼的房产[产权证号:赣(2016)大余县不动产权第003022号)]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张小青、张齐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1180元,减半收取25590元,由被告大余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小青、张齐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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