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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余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2374****8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723民初659号
    案号 (2018)赣0723执5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2
    发布日期 2018-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余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朱志强、扶春仁、凌新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二木连带赔偿人民币6510196元(已赔付的64000元可予以扣减)。 二、被告李庚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二木赔偿人民币139504元。 三、驳回原告李二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9元,由原告李二木负担2101元,由被告大余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朱志强、扶春仁、凌新军负担9807元,由被告李庚春负担21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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