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虞城县豫东金星机械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邓宝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3405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403民初5645号 |
案号 | (2017)豫1403执25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24 |
发布日期 | 2018-05-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虞城县豫东金星机械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借款35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至2017年5月30已欠利息130377.28元,2017年5月31日至该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8%计算)。 二、被告邓宝城、商丘业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68元,由被告虞城县豫东金星机械制品有限公司、邓宝城、商丘业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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