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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虞城县豫东金星机械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405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402民初3451号
    案号 (2016)豫1402执18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5
    发布日期 2016-09-1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龚晓光、商丘市英达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葛世杰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8月27日始至付清之日,利息及违约金相加总金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邓保华、虞城县盛达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虞城县豫东金星机械制品有限公司、雷文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葛世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龚晓光、商丘市英达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邓保华、虞城县盛达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虞城县豫东金星机械制品有限公司、雷文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被告龚晓光、商丘市英达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邓保华、虞城县盛达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虞城县豫东金星机械制品有限公司、雷文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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