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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20〕2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政处罚内容 一、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上述商标的具体经营额,按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50000元。二、对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因当事人现已改正,不再作责令改正处理。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6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褚胜利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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