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市监处〔2020〕2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上述商标的具体经营额,按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50000元。二、对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因当事人现已改正,不再作责令改正处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6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褚胜利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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