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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易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贤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7460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01974号
    案号 (2016)粤0104执45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2
    发布日期 2017-07-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易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淡滢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72324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30日起,以72324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86元,由被告广州易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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