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易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陈贤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974607-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0039号 |
| 案号 | (2016)粤0104执194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3-14 |
| 发布日期 | 2017-10-2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黄洁晶与被告广州易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签订的《“加油金”产品购买协议》于2014年12月30日解除;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易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黄洁晶退还1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易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黄洁晶赔偿可得利润损失4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元,由被告广州易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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