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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夏津县秦发禽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2439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427民初277号
    案号 (2021)鲁1427执恢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国华、刘淑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5月25日按月利率10.965‰计息,自2016年5月26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0.965‰的1.5倍计息,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在被告崔国华尾号为7775账户中收取的0.01元、100元贷款利息从以上计息中扣除);二、被告夏津县秦发禽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7.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被告崔国华、刘淑芹、夏津县秦发禽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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